建立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七)建立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激励其避免污染性投资、加大绿色投资力度的一项“无财政成本”的有效措施。我们建议,国内的证券交易所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其环境影响信息。
关于所披露信息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①企业的项目或投资对环境产生了或可能产生何种影响;②企业为减少这些影响所做出的努力;③企业在环保
节能领域的投入等。具体披露标准可以参照目前国际上通行的ISO14000环境成本披露信息标准。对环境的影响等必须有具体数字进行量化表述,不能停留于抽象的文字描述。
关于披露方式,可以将信息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附录,也可以在社会责任报告的环境章节中或单独发布环境成本报告。应该争取在一两年内做到全部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披露范围应当逐步从上市公司扩展到待上市公司,环境披露应成为交易所接受IPO申请的要求之一。对不能达到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公众企业应制定警告和惩罚措施。
另外,政府应该鼓励民间专业机构对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的“环境表现”进行评级和排名。评级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减排的成效和对环境
法规的执
行情况,也可以考虑提供其排放(减排)导致的社会成本增减的信息。这样可以起到类似于财务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披露更透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