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达到绿色社会责任规范
(四)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达到绿色社会责任规范
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国际上通常被要求披露其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通常包括:企业正运行何种项目、投资对环境产生了或可能产生何种影响、企业为减少这些影响所做出的努力、企业在环保技能领域的投入等。
根据Trucost公司2013年发布的报告,2011~2012财年,FTSEAll-share指数中的443家英国公司全部通过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不同形式披露了该企业的环境
问题,并且这些公司全部将企业所产生环境影响进行了量化,披露比例比上一年的80%上升了20%。2004年的披露比例平均仅为37%。
英国在环境成本披露方面表现领先的原因在于,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于1992年起实施环境成本信息披露表彰制度。其他欧盟国家包括丹麦、瑞典、荷兰以及挪威均在2000年之前强制规定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
日本环境省于2003年发布的《环境报告书指导方针》是日本上市公司发布环境成本会计和有关计算指标、发布环境信息的指南。加拿大政府的要求则更为严格,其对全国的企业(上市和非上市)都要求披露:企业必须做污染预防计划(该计划书同时是企业贷款评估的重要依据)。污染预防计划书摘要送交环境部,由政府通过媒体和网络来向公众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但由于没有强制性,2012年沪、深两市共有64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仅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