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若干领域实行强制性绿色保险
(五)在若干领域实行强制性绿色保险
应该参考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在更多的领域推行强制绿色保险。我们建议,在2013年初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覆盖领域,尽快上升到
法规的层面,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关于应该参保的行业,除了目前已经强制参保的海洋石油勘探和内河
运输行业,《指导意见》已经提出了若干对象。我们认为该文件中提到的行业仍比较局限(重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以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主要集中关注了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风险。应当强制参保的对象行业还应该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
化工、热电、煤矿采选、煤化工、
钢铁、
水泥、塑料、危险品化学品运输处理等行业,实现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
关于承保范围,最初可以先针对突发性的环境事件(如石油泄漏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建立法规。长期来看,则应当逐步扩展至累积性环境污染损害(如长期废气、废水排放等)。
关于承保机构,主要应该由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这些保险公司可单独开设绿色保险部门(业务性质或类似于巨灾保险),这样分散化的保险方式能够利用现有公司的专业技能,也能满足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化需求。当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建立如美国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这样的专门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