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实施

2015-5-7 20:39 来源: 江苏省政府网站

报告主体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进行数据记录、归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报告主体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进行数据记录、归档与管理:

(一)按监测计划使用符合要求的测量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与校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二)保证测量数据与测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测量数据;

(三)建立数据台账制度,完整保留所有资料;

(四)建立数据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所有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地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考核内容,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实施资格备案管理,并对重点单位填报人实施培训证书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报告名录管理、报告评估和核查、报告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单位填报人培训。

第十八条 报告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负总责。报告主体应建立报告联系人制度,指定专职人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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