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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实施
2015-5-7 20:39
来源: 江苏省政府网站
政府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依法委托
第三方
核查机构
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复查:
(一)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
问题
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受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结果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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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页 《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实施
•
第 2 页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实施
•
第 3 页 报告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报告
•
第 4 页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周期以年为单位。报告主体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
第 5 页 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评估和核查制度
•
第 6 页 政府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复查
•
第 7 页 报告主体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进行数据记录、归档与管理
•
第 8 页 重点单位有违规将给予诚信不良记录
•
第 9 页 成效显著的各级地方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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