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实施

2015-5-7 20:39 来源: 江苏省政府网站

政府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复查:

(一)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受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结果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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