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评估和核查制度
第十四条 为确保报告的合规性,以及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评估和核查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报告完整性、流程规范性、排放合理性组织开展集中评估,并对重点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每年应抽样选取不低于30%比例的报告,委托
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和报告主体,按规范要求自行组织开展第三方核查工作,并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