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
节能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规〔2026〕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请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省级零碳工厂申报工作(零碳工厂申报书见附件1,近零碳工厂申报书见附件2),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综合考虑能效(碳效)先进性、零碳建设引领性等因素,严格对标、择优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推荐汇总表(附件4)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录光盘),于9月25日前报送至我厅(节能处)。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初审、推荐程序办理。
二、评审验收
我厅将委托省节能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经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省级零碳工厂名单,我厅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对申报省级近碳工厂并通过复审核查的企业,择优列入年度省级近零碳工厂培育名单,培育期满后(原则上为1年),我厅将依据《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组织验收及公布省级近零碳工厂名单。
三、跟踪建设
列入省级近零碳工厂培育名单内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培育名单内企业的指导、监督和常态化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梳理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
联系人:省工信厅:罗 钊,联系电话:0591-87822241
省节能中心:谢家成,联系电话:0591-87528206
附件:1.福建省零碳工厂申报书
2.福建省近零碳工厂申报书
3.福建省近零碳工厂验收评价表
4.福建省零碳工厂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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