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实施

2015-5-7 20:39 来源: 江苏省政府网站

报告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报告


第八条 报告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排放情况,报告以下内容:

(一)报告主体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运营概况、能源消费概况、重点排放源信息等;

(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温室气体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二氧化碳回收利用、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费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三)其他相关情况。报告主体应同时报告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其来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报告主体应依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结合报告主体实际经营控制权情况有效识别相关排放源,监测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统一的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平台。

重点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电子版通过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提交,纸质版应打印电子版并签字盖章后提交。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