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实施

2015-5-7 20:39 来源: 江苏省政府网站

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省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

第三条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报告是指重点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一段时期内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进行监测,并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最终由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告检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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