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实施

2015-5-7 20:39 来源: 江苏省政府网站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实施


第二章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实施

第六条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近三年内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重点单位的覆盖范围,增加报告主体数量。鼓励和积极推动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制定并发布报告主体的名录,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报告期间,如报告主体出现破产、兼并、关闭、改组改制,或生产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报告名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自行调整报送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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