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周期以年为单位。报告主体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周期以年为单位。报告主体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提交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报告集中评估和抽样核查,并统计汇总,于5月底前将辖区内的报告、核查和统计汇总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报告主体应依据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并提交给设区的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报告主体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在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排放核算和报告。
鼓励有条件的报告主体实施排放因子自测或
第三方检测、活动水平在线监测以及温室气体浓度仪器直接测量,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