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应对法》制定时如何规定公众参与?

2015-10-19 16:49 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

《气候变化应对法》如何规定公众参与的环节

立法问题

在世界各国气候变化应对立法中,公众所参与的环节大多是跨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全过程参与,形成决策参与、过程参与、救济参与三种形式,而不是仅参与某单一环节。公众的全程或者全环节参与是保障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积极性、保障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相对而言,我国当前公众参与的面相对较窄,还不够深入,应当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予以改善。

至于参与的重点环节,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对企业的监督应当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公众的义务,公众参与的领域中不应当包括法律实施环节中对企业的监督。公众的参与应当更加集中于如何在决策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自身行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一些专家基于我国普通民众对气候变化的认知程度,认为《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公众参与应主要集中在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环节,并可以适当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执行、监督环节。至于决策环节的参与,有的专家认为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应当包括对应对方案的制定和决策过程的参与,即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政府或管理机构的相关立法、政策和决定等,包括获取、了解、评价和评论有关的环境立法提案、规划和项目,也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措施和财政预算安排。有的民间组织代表认为,立法应当保障纯草根社会组织和受影响人的参与,通过协商保障科学决策的贯彻,同时缓解潜在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企业界代表认为,企业的参与也很重要,应尽早让企业参与决策,以减少分歧。

就不同环节参与公众的类型比重而言,有的专家认为,公众参与环节应当根据参与的目的作出具体分析。一般来讲,公众参与的目的可以分为公益和私益两种。因参与目的的不同,参与的环节应当有所不同,对公众参与主体比重的设置也应作出不同设定,
不能将其混淆在一起。

立法建议

公众参与的领域应当依据法律授权而设定,如法律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就应保障公众在决策、执行、监督环节参与的权利,但也要有所侧重。当前,我国公民社会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还处在相对较弱的时期,但是公众参与的规定应当主要集中在决策和监督环节,因此公众的意识离公众参与的任务要求还有差距。对于执行环节,在当前的条件下应适当弱化,但保留加强的空间,如在减排行动中,对公众的日常生活设定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则显得不恰当,但可以通过设置自愿式的减排义务而对其作出规定。

在欧盟,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的监督是由国家而非公众来履行,对企业的监督不是气候变化应对中公众的权利,更不是公众的义务。而在我国,基于法治原则和《环境保护法》关于公众参与的基础性规定,公众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气候变化应对法》可以规定公众有权监督企业是否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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