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应对法》制定时如何规定公众参与?

2015-10-19 16:49 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

《气候变化应对法》规定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立法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的气候变化应对离不开公众的理解、支持、参与和监督。在法治时代,如何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机制的建设来保障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积极性,是气候变化应对事业全民化的重中之重。一些专家认为,我国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知还处在较低层次,导致我国以往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忽视了公众在温室气体排放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对公众的影响和作用给予应有的重视,因而有必要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予以弥补,通过公众参与来增强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了解与认识。民间组织普遍认为,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群众基础。随着近年来个人权利和环境意识的逐渐高涨,人们对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出了较高要求,不仅希望可以享受绿色低碳生活,更希望能够主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的活动,发挥自己的作用。因而,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规定公众参与是符合人们利益诉求的。一些官员认为,在国家层面,我国已经认识到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重要性,如《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就明确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紧密结合,即在发挥政府对气候变化工作引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作用,形成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合力。因此,将公众参与作为《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

公众参与属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公众参与也理应成为《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该原则是指公众在气候变化应对中既享有保护气候的权利,又需履行保护气候的义务,每个个体都应当自觉、积极地参与到气候变化应对的事业中来。公众可以从多个方面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如可以自觉监督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参与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促使企业严格执法,保证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参与环境文化建设,包括气候变化的文化建设,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形成有利于气候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综合来看,《气候变化应对法》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具有如下积极作用: 首先,公众参与是很好的协商方式,是说服和平息反对者,赢得公众支持的有效手段; 其次,公众参与能够扩大资讯、集思广益,提高气候变化应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再次,公众参与能够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利。

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推动法律的贯彻落实,而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是法律得以贯彻落实的保障,因此,公众参与对于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是十分必要的。总的来说,《气候变化应对法》规定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包括以下3 个方面: 首先,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上,只有通过全民的共同行为才能取得成功,如在能源消费方面,只有消费者积极参与才能够有效解决能源结构转型带来的问题; 其次,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需要公众的支持才能得以实施,因为气候变化政策势必影响经济发展,进而影响个人利益,因此需要通过引导公众参与,从而谋求公众支持; 再次,公众参与能够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多、更好的想法或建议,创造出更符合实际的合作形式,以实现更加完善、高效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气候变化问题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也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从国家治理的理念来看,从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来看,还是基于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来看,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都是十分必要的。而且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希望能够参与到环境管理实务中来。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国家加强气候变化的公众参与,意味着我国的气候变化应对工作模式由行政管控为主的非均衡模式向环境共治的均衡模式转型。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在立法和政策上均有重大突破。例如,在立法上,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单设一章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规定; 在政策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人民是法治的主体,要发挥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要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执法、监督的权利。因此,《气候变化应对法》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有立法和政策基础的。我国在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时,应当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并对公众参与作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规定,如规定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民监督的机制,为公众科学、有效、全方位地参与气候变化应对提供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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