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应对法》制定时如何规定公众参与?

2015-10-19 16:49 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

《气候变化应对法》如何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

立法问题

关于公众参与的方式,有的专家从公众的整体出发,认为公众参与的方式可以分为多元参与、利益相关方参与、审议参与3 种,目的是协同治理。多元参与,即个人、环境团体、企业等对决策发表意见;利益相关方参与,即对于已经制定的决策,邀请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给予建议; 审议参与,即在考虑具体议案之前,邀请公众参与一般策略的讨论并作出决定。但无论如何,在中国的国情下,政府应当起到核心作用。政府一方面要保障公众参与,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公众参与。特别是在公众参与方式的选择上,当前仍应是以政府保障、提供的正式方式为主,以公众自发的非正式方式为辅。

有的专家指出,参与的范围可以拓宽,参与的形式可以丰富一些、实际一些,如在公众参与植树造林和节约用纸方面,公众是指每一个人; 在消费者选择和支持低碳生产者方面,需要建立能效标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有的民间组织代表认为,民间组织的参与形式应当更加多样化,发挥其专业性和针对性优势。当前,公众气候变化意识还不够高,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充当政府与普通民众之间桥梁的作用。公众特别是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主要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一些国际社会组织,也可参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务。

一些专家指出,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值得参考。在德国,公众参与依据形式的不同分为正式参与和非正式参与两种。正式参与主要是由法律规定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主要是在审批认证的环节或是在规划制定的环节来实现,如北威州的气候保护立法中就规定: 州政府在社会群体以及地方专业联合会参与的情况下确定气候保护规划; 公众参与的形式要针对城市、农村地区的特性予以分别对待。德国的非正式参与方式因为更能调动公众尤其是普通民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已成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非正式参与主要有以网络参与为主要形式的新媒体参与、圆桌研讨会、市民专家小组等形式。圆桌会议既可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国家的气候变化法律、法规政策,也能帮助政府更好地作出决定,通过共同讨论、共同执行,扫清政策执行的障碍。市民专家小组主要是通过随机选择50 ~ 100 位市民参与会议,被选择的市民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共同讨论如何制定、执行气候变化政策。此外,德国还依据行政层级,在国家、市、区各个层级设置公众参与的方式。

立法建议

就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方式而言,分歧主要集中在是以政府主导为主,还是以公众主导为主。由于当前中国的公众参与还不够成熟,需要政府对公众进行必要的引导与帮助,因此应当采用以政府主导为主的方式。关于公众参与的方式,《气候变化应对法》可以进行多样化设计,但也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成熟程度与发达国家如德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国的公众参与形式,不仅鼓励公众自发、主动的非正式参与方式,还要强调法律规定、政府主导的正式参与在公众参与选择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至于具体形式,该法可以规定媒体参与、听证会、圆桌研讨会、市民专家小组、消费者知情选择等参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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