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应对法》制定时如何规定公众参与?

2015-10-19 16:49 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

《气候变化应对法》如何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

立法问题

在实际中,公众对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气候变化的应对,往往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因此,在保障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上,应当更贴近、更符合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诉求,进而引导公众进行被动的守法参与和主动的有序介入。关于程序设计的重点,一些专家认为,应从公众所应享有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3大核心权利出发,开展周密的程序设计。

在公众参与权的程序规范方面,立法时不仅要考虑对公众参与权的保障,还要对其设定必要的条件、门槛甚至是义务,避免邻避等无序参与、乱序参与的现象发生。一些专家从公众参与的环节出发,认为应当在不同的参与环节设置相应的保障程序,同时也应规定一定的义务。如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决策环节,通过程序设计让公众成为气候变化应对方案或者决策的一个制定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实现目的。在德国,一般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决策的流程是: 先由专家起草相关调研报告,然后由公众对报告进行讨论,最后将讨论结果提交给政府决策部门,并在政府报告中予以公布。德国北威州的程序设计则更为完善,其从政策、方案的制定阶段就将公众参与引入。该州在制定气候保护规划时,先举行人数多达400 人的会议,讨论北威州的气候保护规划,并参考与会者的意见制定一份方案给政府,政府则基于该方案再制定气候保护规划。

在知情权的程序保障方面,应对哪些公众享有知情权、哪些公众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公众依据什么程序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按照哪些程序予以保障等进行规定。如对信息公开不满意,还应规定按照什么程序、采取何种救济程序。对于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也应作出具体规定。由于气候变化应对是一个跨区域的事项,一般认为,有权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应当比《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范围大,可以规定为我国的个人、单位和组织。

在监督权的程序保障方面,不仅要规定监督举报的权利,还要规定公众提起诉讼的权利,尤其是在法律中将公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确定下来,并配套以程序性的规定,从而更加有效地监督、制约政府行为。但有的专家认为,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目前仍有难度,因为《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应的基本性规定。

立法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尤其是德国的气候变化应对,其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主要集中在决策环节,即关心公众如何去监督政府。由于对企业的监督是政府的事情,因此对于公众监督企业的实体性规定和配套的程序性规定,则不涉及。而在我国,虽然政府有权监督企业,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现有环境法律法规都授予公众监督企业的权利,气候变化应对领域也不例外。因此,围绕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设计公众监督政府和企业的配套性程序,尤其必要。由于决策的影响涉及面广,因此公众参与具体决策的程序性设计也很重要。一些专家提出,当公众参与“走得过快”时,无序、乱序参与的现象将无法避免,我国不仅要在程序上为公众提供更符合其诉求的程序保障,更需要采取必要的程序规制,防止邻避等无序参与和乱序参与现象的发生,促进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序参与。为此,公众参与具体决策的程序设计,主要集中于如何规范公众的参与行为,为公众参与设定一定的前提和流程,规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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