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体现 重构环境宣传教育的职能格局
强化重建
重构环境宣传教育的职能格局
我们制定环保公众参与
政策,需要重构环境宣传教育和环保公众参与的崭新格局,突出环保宣教的现代主体功能。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环保社会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环境意识和环保知识,就没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行的政府环保职能格局中,重审批轻宣传,重执法轻参与,在政府层面或者部门层面,环境宣教没有形成分量。这与最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也与现代环境保护体现的社会参与不相适应。
新《环保法》第一次大篇幅规定了环境宣传教育内容,规定了环保公众参与内容,为相应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那么,新的环保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应该调整环保部门的职能格局,重构环境宣传教育职能位置,将环境宣传教育和环保公众参与职能融合,作为政府环保部门的主体职能,确立环境宣传教育与整体环境保护的崭新现代格局。
因此,应当重新彰显环境宣传教育的作用,确立环境宣传教育作为动员凝聚环保社会力量的主体职能并加以强化。
形成公众义务与权利的科学规定
我们制定环保公众参与政策,需要强调公众权力与义务统一,全面规定公众作为环保主体的应有义务与必要权力。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要体现公众作为环保社会主体力量的权利,提倡获取环保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参加环境管理,实施环保监督,也要体现公众作为环保社会主体力量的义务,强调树立环境意识,履行环保行为,践行低碳理念,践行绿色生活。知情的权利、发言的权利、监督的权利与自觉的义务、履行的义务、贡献的义务,要实现科学有机的统一。
我们现有的环保公众参与政策,强调权利多,强调义务少,或者偏重权利,忽略义务,久而久之,会将公众导入一个认识和行动的误区,似乎公众参与就是只讲权利。实际上片面强调权利恰恰会忽略权利。只有权利和义务健康有机统一,才能从内涵和外延上给环保公众参与作出科学规定,公众参与权利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由此,谨防环保公众参与出现偏颇迹象,就要在政策制定中明确地规定环保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并形成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