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共环境事件的参与要求
我们制定环保公众参与
政策,要拿出在公共环境应急
问题上的有效措施,保障推动公众在突发事件上的稳妥参与。
生态环境事件和环境舆情事件越来越呈现突发性、群发性、高发性态势,而在这些事件发生的时候,一方面,是社会公众的关注度高,期望值高,一方面,是政府应急的回应度低,效率度低。两者形成反差,导致群众意愿与政府意愿之间矛盾尖锐甚至冲突激烈,难于形成共识,可能会使社会情绪成为不稳定因素,从而极有可能扩展为社会公共事件。
生态环境应急问题上的公众参与,既是环保公众参与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环境应急不可或缺的内容,无论哪方面都是躲不过去的重要内容。而这个内容,在现有环保公众参与和环境应急政策上,尚为空缺。新的环境公众参与政策,应将环境事件的公众参与作为重要内容。环境应对没有环保公众参与,可能造成环境事件处理的被动和尴尬。
所以,新的环保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要拿出公众在公共环境应急问题上的有效措施,体现公众的环保权利和义务。
我们制定环保公众参与政策办法,要规定环评公众参与过程中第三方的公益义务性质,以公益保障参与真实公正。
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条例》中,规定了环评公众参与的一系列要求,但是,现实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第三方责任的商业特征,即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的商业追求,造成公众参与不能真正落实。商业环评,由于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缺乏科学精神和科学道义,导致公众参与成为点缀,存在形式化甚至虚假化操作。
要解决环评公众参与中的真实公正问题,就要强调环评公众参与的公益性质和法治要求。或者规定环评公众参与由NGO环保公益组织主持,以公益性确保事项的真实有效;或者严格规范环评商业机构切实履行法律要求并施以过失追究,以强制性确保事项的真实有效。
因而,制定公众参与政策办法,要规定环评公众参与第三方公益性质,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力克形式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