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3:09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市场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披露的信息是指实时交易信息、统计资料、
本中心发布的公告信息以及要求披露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交易信息包括标的物代码、标的物简称、日起始价、日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最高五个买入价格和数量、最低五个卖出价格和数量等。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制定交易信息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有权对市场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参与人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本中心对交易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市场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中心可对违规市场参与人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不再享有交易权,其标的物应限期退出或转让。 
第五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严重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本中心有权要求其做出改正,并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在交易过程中对本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本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有权对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进行处置。对处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置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置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与本中心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五条  本中心制定违约违规处理办法,并按照其规定对违
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中心可以采取技术性暂停交易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 
(二)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的; 
(三) 技术故障及意外突发事件; 
(四) 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五) 其它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原因引起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而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导致技术性暂停交易措施的原因消失时,本中心及时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技术性暂停前交易系统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有效。  
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本中心无法采取技术性暂停措施的,本中心可以认定交易结果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因市场参与人的网络服务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影响市场参与人交易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因素需修改本规则时,本中心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改。市场参与人承诺遵守修改后的规则,并不得因此要求本中心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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