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3:09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市场标的物登记管理


     第六章  标的物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场参与人需将标的物转入或转出交易系统,须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标的物名称、类型、数量、划转方向等。  
第四十条  本中心对标的物登记数据进行管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本中心数据和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及知晓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对标的物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因司法机关和碳排放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询或冻结相应标的物的,本中心审核其主体身份和相关书面查询文件等法律依据后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市场参与人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交易资格的,应向本中心申请办理销户。  
第四十四条  若市场参与人因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其市场参与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本中心可强制其退出交易。 
第四十五条  标的物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其无法履行交易时,本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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