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3:09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市场参与人


第三章  市场参与人 
第八条  市场参与人须为本中心会员,包括:国内外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第三方核证机构与结算银行除外),均可参与本中心标的物的交易。 
本中心制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根据标的物交易的特点,对市场参与人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市场参与人参与标的物交易。 
第十条  市场参与人须在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并向本中心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存入资金,用以保障成交价款及各项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应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市场参与人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应保证提交的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参与人应依法纳税和向本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三条  因标的物价格的变化、标的物未及时使用或转让等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市场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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