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3:09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市场交易方式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本中心采用“协商议价转让”和“定价转让”的混合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参与人进行交易时,应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是指市场参与人提交标的物交易指令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人申请买入或卖出标的物,其买入或卖出的标的物金额或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账户中持有的金额或数量。个人市场参与人持碳量不得超过100万吨。 
第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在本中心申请卖出标的物时,其申请卖出的数量在交易账户中扣减。市场参与人申请挂牌交易的标的物,不得超过其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提交申报指令,交易系统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进行交易。本中心交易系统接受市场参与人的交易申报时,锁定申报卖出标的物和锁定申报买入标的物的交易价款。达成交易的,本中心交易系统向买方交易账户移交标的物,并将对应价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一节 协商议价转让 
第十九条  协商议价转让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时段内,卖方将标的物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卖出,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买入,本中心将交易申报排序后进行揭示,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采取单向逐笔配对的交易模式。 
协商议价成交原则为,当买入价格高于卖出价格,按最低卖出价格协商成交;议价按申报价格高低、时间先后、数量多少的顺序进行排列。当买入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时,不安排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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