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3:09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协商议价按哪些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协商议价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 协商议价采用非连续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时段分为申报时段、议价时段和揭示时段,每个交易时段为5分钟; 
(二) 申报时段为4分钟。市场参与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申报交易的标的、价格、数量等; 
(三) 议价时段和揭示时段为1分钟; 
交易时段内,本中心实时揭示5个最高买入价与5个最低卖出价;议价截止后,本中心揭示成交信息; 
(四) 未能协商成交的申报,仍保留于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后一交易时段的交易; 
(五) 未成交的可以撤销交易申报,撤销指令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对标的物实行日议价区间限制,议价幅度比例为10%。超过议价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议价区间的最高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日开盘价为该标的物的第一笔交易价格。日收盘价为该标的物当日最后10个交易时段的价格加权平均值;最后10个交易时段无成交的,按当日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交易的,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本中心对以下情况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特殊处理及特别停牌等监管措施: 
(一) 连续3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或最低价格的,本中心有权于第4个交易日9:30-10:30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并发布警示公告; 
(二) 对连续20个交易日(D1-D20)内累计有6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或最低价,且第20个交易日(D20)相比第1个交易日(D1)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本中心对该标的物进行特殊处理;  
特殊处理期为20个交易日。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在其名称前用“*”加以标注,其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5%。  
如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收盘价较连续20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继续进行特殊处理;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21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三) 本中心可以对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和价格异常波动的标的物实施特别停牌处理。 
因上述监管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本中心可以调整标的物日议价区间限制幅度。本中心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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