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3:09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协议转让协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协议转让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 
(二)交易标的物类型;     (三)交易数量; 
(四)交易单价和总价款; 
(五)交割时间; 
(六)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当协议生效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中心对协议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比例为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五章  结算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负责提供交易资金的结算。结算是指本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相关细则,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对市场参与人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流程。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交易采用全额支付结算原则,市场参与人应全额支付对应标的物的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当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本中心对市场参与人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市场参与
人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对于当日结算数据持有异议的,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则视作市场参与人认可结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制定结算管理细则,对结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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