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全文细则发布

2014-12-12 23:09 来源: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市场定价转让


第二节 定价转让 
第二十三条  定价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开转让是指卖方将标的物以某一固定价格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在挂牌期限内,接受意向买方买入申报,挂牌期截止后,根据卖方确定的价格优先或者数量优先原则达成交易。单笔挂牌数量不得小于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 
挂牌期截止时,全部意向买方申报总量未超过卖方挂牌总量的,按申报总量成交,未成交部分由卖方撤回;意向买方申报总量超过卖方总量的部分则不予成交。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根据卖方的要求确定,最短不少于1个交
易日,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本中心于履约期前第6个交易日起停止接受公开转让挂牌申请。挂牌期限自挂牌之日起计算。 
挂牌期限截止,无意向买方报价的,由卖方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后,可以延长挂牌期限或终止挂牌。 
第二十六条  意向买方报价低于卖方定价的为无效报价。挂牌期限截止前,如选择价格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报价后,可修改报价,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报价,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数量;如选择数量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可修改申报数量,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申报数量,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价格。 
第二十七条  当买方产生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中心对公开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比例为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协议转让是指卖方指定一个或多个买方为指定交易对手方,买卖双方场外协商确定交易品种,价格及数量,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并在交易系统内实施标的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应当向本中心提交协议转让协议。买卖双方提交的协议符合中心要求的,中心应当予以接受登记,并对买卖双方提交的协议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如审核通过,则进入交易和结算程序,如审核不通过,应书面通知买卖双方;如需买卖双方提供补充材料的,应一并告知,买卖双方应自接到该书
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买卖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协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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