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新法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9-21 14:3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卓建伍

落实新环保法,严格考核与责任追究

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一方面,要强化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等考核工作,并不断健全政绩考核制度,逐渐增加生态环保指标考核权重。

另一方面,要充分使用考核结果,对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必须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和要求,加大环保问责力度,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并且实行终身追责制度。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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