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如何“洋为中用”?

2015-6-10 11:2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范佳琪

他山之石 谁来为土壤污染埋单?

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在土壤污染被发现和危险废物被处理后,美国环境署开始查找“潜在责任方”。一旦确认了“潜在责任方”,则可能要求其负担全部治理修复费用。如果“潜在责任方”不予合作,政府既可通过诉诸法律,强制要求其修复,也可以利用超级基金开展修复。

根据规定,场地所在州应分担联邦政府的修复成本,即州政府必须承担至少10%的治理修复费用,并且负责场地的运营和维护。

当污染责任方无法被识别或无力支付治理修复费用时,美国环境署使用信托基金即超级基金中的钱治理修复污染最严重的土壤。也就是说由超级基金先行垫付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费用,然后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最终责任方追索。

据了解,超级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原料税、环境税、财政拨款经费以及对责任的追偿费用和罚款等。根据美国政府绩效办公室的报告,截至2007财政年度,超级基金总计融资423亿美元,加上责任人主动修复污染土地花费的225亿美元,总金额达到648亿美元。

此外,联邦和州政府启动“棕色地块”再开发计划、州自愿治理计划等项目,推动私人资本参与较轻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和再利用。各经费来源为超级基金法的实施及相关修复治理计划提供了资金保障。

在我国,虽然许多历史污染都是由于企业、工厂对土壤污染的忽视造成的,但是却很难照搬美国超级基金法,将沉重的治理责任直接加在经济实力并不稳固的国内企业身上。

对此,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主任贾峰认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必须建立类似美国超级基金的“污染场地修复基金”。而它的功能应该超越超级基金,为那些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暂时分担部分修复费用,使其逐步偿付应该承担的治理费用,从而引导其将环境风险作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纳入未来管理和决策的考虑范畴中。对于那些找不到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不愿采取任何措施的,“污染场地修复基金”也可以避免因漫长的诉讼或者寻找责任方的过程而延误土壤修复工作的开展。

毫无疑问,建立“污染场地修复基金”是开展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从超级基金的各种融资方式所占比例不难发现,维持基金的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境税收或者国家拨款,其自身增值的空间十分有限。而在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超级基金项目实施的后期尚且出现了资金供给大幅减少甚至不足的现象,那么对我国来说,要想长期支持如此庞大的一项环境支出恐怕更是难以实现。

采访中,业内专家表示,我国如果要建立并维持这项环境基金,可以考虑扩展多样化融资方式,如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民间集资等。另外,我国应该更注重基金的自身增值,选择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环保产业投入资金,在提高环保产业科技水平的同时,每年还可以从产业运营的收入中获得固定的收益,从而增加基金积累。

正如贾峰所言:“如何保障其长效运行下去是极其重要的。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超级基金项目的实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时,可以采用经济刺激手段促进土壤修复治理。”

虽然在美国超级基金法中,对行政管理费用的支出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在超级基金法的实施中,行政管理费用仍占有很高的比例,并成为法律备受争议的原因之一。专家预测,这也将是我国开展土壤修复治理要面临的一大难题。相比美国,我国行政管理体系目前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存在着部门分支庞杂、职能界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如何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支出,将资金更多用于修复治理中,对于我国未来的土壤污染治理至关重要。

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许多企业经历了改制、合并等过程,这使得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识别更为复杂。如果要进行严格的归责,可能需要花费巨额的执法成本。因此如何“快刀斩乱麻”地处理我国历史遗留的污染土地,降低执法成本是又一个难题。

如今,美国超级基金法已实施30余年。据统计,自1983年~2008年,超级基金项目共治理有害土壤、废物1亿多立方米,治理垃圾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约12.9亿立方米,为数万人提供了洁净的饮用水水源。截至2014年6月,1158块场地已完成修复工程,占累计列入国家优先治理名录场地的68.1%。

贾峰表示,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实施还产生了诸多不可量化的效益,例如减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推动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防止危险废物不受控制释放、提高政府与公众的应急反应能力等。超级基金法还催生并发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一系列新型环境治理工具,对美国的环境管理创新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此外,超级基金法最为显著的一个不可量化的效益在于其对企业的巨大威慑作用,促使企业迫于法律威严而重视环保,使诸多污染问题在源头得以预防。”
123456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