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如何“洋为中用”?

2015-6-10 11:2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范佳琪

污染者不明、无力承担责任时,怎样确定责任方?

美国的超级基金法确立了4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和分析制度、将实施反应行动的权力广泛授予联邦政府的制度、创设超级基金以提供治理修复资金的制度和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连带的溯及既往的严格责任制度。

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我国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这种规定看似合理,但在出现污染者不明、无力或不愿承担责任等问题时,其实效也将大打折扣。实践中出现过很多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的案例,一块受污染的土地可能已几经易手,究竟是一个污染者造成的,还是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的实难判定,对受污染的土地若继续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势必会影响受污染土地的及时治理,也增加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监测的工作量。

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由谁来埋单?贾峰表示:“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前提下,由政府对其治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完全由政府治理财政压力过大,放弃对污染者的追究也不合理。若污染者不承担消除污染或环境修复的责任而由政府兜底的话,等同于公众来埋单,那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对此,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了为清理污染付费的责任人,称为“潜在责任人”。包括污染设施的当前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理、经营危险物质设施的原来所有者或经营者;危险物质的运输者。其中污染设施包括“房屋、建造物、地产、危险物质填埋场。”换言之,“潜在责任人”可能包括过去与现在的场地所有者、废弃物的产生者,以及原先将有毒物质移转到这个场地的机构。

“更重要的是,超级基金法打破了法律界、学术界、司法界多年不变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贾峰表示,按照超级基金法,许多污染行为即使当时是合法的,也应依法承担污染物清理或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之间是无限连带的,可以只针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实力雄厚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

法律规定责任人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除因不可抗力、战争、第三人行为等法定免责事由之外,均应承担责任。“潜在责任者”之间为连带责任,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受污染土地的及时修复。

但是美国这种严苛的立法也产生了一些弊端,导致被污染土地在被业主遗弃后,没有人愿意冒险去购买这些污染的地块,并对其进行勘察和清洁,担心应付日后随时可能引起的环境侵权索赔。而政府为开发利用这些地块而给予开发利用者的税收优惠或补贴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得不偿失,这就严重阻碍了这些土地的治理、开发、再利用,久而久之这些土壤的污染愈演愈烈,成了真正的“棕色地块”。

为促进反应行动快速有效地进行,相较于美国其他环境法律,超级基金法赋予行政机关更为强有力的权力,也建立了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我国环境管理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在采访中,业内专家表示,制定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时,既要充分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环境责任制度的演变过程和经验教训,又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比如土地国家所有、经营人混杂(合资、独资)、土地稀缺等国情加以调整,避免造成“有法难依”的局面。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