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进行约束?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有关土壤污染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进行规范,涉及这一领域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规章中,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地复垦规定》等。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32条、33条、42条和50条分别对土壤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农业污染源治理与监测、工业污染源治理与监测、土壤治理资金预算等
问题进行了规定。此外,新环保法中有关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修正等规定,也与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有着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有关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与框架。
《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做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即在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农业法》中与土壤污染有关的条款是第58条,主要规定农业用地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19条、22条、23条、25条和26条分别针对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的设立、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贯彻《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标准。它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可以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有些立法或规章与土壤污染治理有一定的关联,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对于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检测、土壤调查与修复方案等问题进行了简要规定。
地方性立法与制度中也有对土壤保护和治理的一些规定。如《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