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全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全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奖惩机制。
(一)对有下列表现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机构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对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排放因子建立等有重要贡献的;
2.对完成温室气体排放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温室气体排放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分析、预测和监督取得突出成绩的;
4.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5.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科学研究有所创新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6.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7.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按照统计法给予处罚:
1.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及相关资料的;
2.妨碍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人员执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公务的;
3.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晋城市区域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晋城市排放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3.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