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利用与污染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战略实施,服务美丽贵州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大局,针对当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已成为制约全省产业发展与安全环保的突出瓶颈
问题,积极探索贵州岩溶地质背景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安全环保回填规模化消纳路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确保安全环保风险可控,按照“一渣一策”、“一地一策”、“一坑(沟)一策”工作原则和方法,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扎实稳妥推动相关工作。
第二条 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为前提条件,回填为兜底保障措施。
第三条 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以及其它相关法律、
政策、标准及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是指以地貌重塑、填沟造地、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等特定功能为目标,将符合特定环境安全标准和工程技术要求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工程设计方案,有序、可控地回填入特定区域(如采空区、矿坑、沟壑等),并最终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的工程处置活动。该活动不等同于以单纯贮存为目的的固体废物填埋,严禁将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建设工程变相包装为回填工程。
第五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须全面遵循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控、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要求,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住建、工信、应急、
交通、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决策意见建议。
第六条 用于回填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及国家现行有效标准,结合其污染特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稳定化、固化、解毒等),并满足相关回填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应环境风险评估要求。回填材料应达到或者优于GB 18599规定的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前,应符合本省制定的“一渣一策”地方技术标准或指南,并经过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材料理化性能论证。禁止掺混未经环境风险评估和回填材料理化性能论证的其他固体废物。
第二章 范围目标
第七条 各市(州)结合区域产废实际,筛选产生量大、处置利用途径不畅、消纳困难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开展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有序推进本省已出台指南规范的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推广应用,稳妥推进无害化脱硫石膏、电解锰渣、赤泥、钡渣、非煤尾矿等其它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逐步形成全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一渣一策”回填技术标准规范指南体系。
第八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在充分满足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责任明确、产权清晰、周边群众理解支持的前提下,通过专题研究和审查,优先选择露采矿坑、采矿沉陷区、天然坑洼区和自然荒沟,以及经论证可行的沟壑及地下开采塌陷区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
第九条 到2027年底,全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有序推进。到2030年,全面建成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标准和管理体系,相关产废行业企业基本实现“产消平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一)统筹规划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住建、工信、应急、交通、科技等部门,持续完善“一渣一策”技术标准体系,动态更新“适宜回填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清单”。
第十一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汇总、审定、发布本市(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项目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备案或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属地政府工作安排和需求,依据本地区产废行业发展规划、现状及需求,组织回填项目责任主体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方案背景与形势分析、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回填项目内容(包括废物类别、回填规模、项目初步拟定实施地点、项目责任主体、预期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等)、实施程序与全流程管理、职责分工与组织保障、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进度安排等内容,作为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分别向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提交选址论证报告,申请对拟回填选址进行核查,各部门应在选址核查表上签字盖章。选址核查通过的项目,回填项目责任主体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备案后,按属地政府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办理项目立项手续。项目立项后,回填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林地、水土保持等手续。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靠前服务,协同联动,高效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手续均应并联审批,互不前置。
(二)选址要求
第十四条 选址条件。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林地分级保护的有关要求。优先选择露采矿坑、采矿沉陷区、天然坑洼区、自然荒沟。选址及工程设计,应与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井下充填、发电、
建材化利用以及路用工程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路径充分衔接。
第十五条 禁止选址条件。严禁选址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严禁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严禁选址占用Ⅰ、Ⅱ级保护林地,不宜选址在高大乔木林分布集中(损坏或移栽胸径超过20cm的乔木数≥30株,且不涉及古树名木大树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其它级别林地上;严禁选址在活动断层地带、强岩溶发育地带、主径流带、河湖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线区域;严禁选址在国家和地方规划的水库淹没区和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在国家地方法定的其它禁止建设区域。
第十六条 选址论证报告。除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基础上,相关建设项目还应开展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勘察,在编制地质条件勘察报告基础上,形成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乡规划等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结论为符合建设或经采取措施后符合选址要求的可作为项目预选址地。跨县(区、市)项目由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方案编制
第十七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具体建设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不代替施工工程设计),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需求分析、编制依据;
(2)消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来源、类型、体量及污染特征分析(每个独立来源不少于5件典型样品特征污染物和重金属总量);
(3)选址论证情况及结论建议应对措施;
(4)项目前期工作:环境本底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安全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相关结论建议和应对措施;
(5)主体工程部署:减量化无害化资源
化工艺装备及场站;截洪导排、灌溉系统工程部署;进场道路、马道部署工程部署;底部、顶部及中间分层防渗工艺工程部署、防渗导排系统及渗滤液收集处置工程部署;场地削坡整形、拦截坝建设工程部署;分层回填工程部署图;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措施及预期效果;安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环保生态监测措施等;
(6)工程预算、实施周期、组织体系及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7)附件包括但不仅限: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关键分项工程施工图、项目实施效果图、项目区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图。
第十八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应与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九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不超过3年,回填规模较大的,可以进行分区分期,确保项目整体完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临时性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且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可依权限申请临时用地,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4年。回填工程主体占用土地,应与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填沟造地方案衔接,明确复垦责任。项目验收前完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二十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评、能评、安评、水评、交评、稳评等手续并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四)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具体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规范填报《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项目备案信息表》(附件2),对已发布“一渣一策”的煤矸石、磷石膏、粉煤灰回填项目按现有相关政策实施,并报省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对未发布“一渣一策”的其它工业固废回填项目经市级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其网站公开备案的和通过审查备案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项目清单,包括名称、责任主体、固体废物类型、项目规模、实施周期、投资规模等。
第二十三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具体建设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责任主体应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环境风险,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套建设安全环保设施。
第二十四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具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主体应履行固体废物溯源管理的规定,如实记录回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属性、数量、污染特征、
运输过程、回填位置等信息,定期保存回填区航测、卫星影像资料,并在车辆出入口、回填作业区、污水收集区等主要位置设视频监控设施,实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贵州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涉及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时,需运行转移联单(附件3),全面记录转移过程信息并存档备查。鼓励责任主体增设其它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具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环评、能评、安评、水评、交评、稳评等提出的管控要求,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项目技术文件等要求,定期定量开展监测工作。回填责任主体应制定安全环保监测方案,定期监测并公开结果。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开展治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具体建设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责任主体应进行质量验收,向县级部门申请验收并进行初验,验收通过后向市级部门申请终验。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场地运行、水土保持和边坡稳定等情况,及时整改风险隐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回填场区边界应设置明显标识牌,注明注意事项、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永久保存。包括:
(1)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资料;
(2)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回填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回填位置等资料;
(3)各阶段矿区回填区的航测、卫星影像资料;
(4)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5)项目实施及验收、后期管理资料;
(6)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执法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回填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资料。
第四章 职能分工
第三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工作。依据“一渣一策”原则,建立健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回填技术帮扶与指导,指导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开展回填项目技术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回填项目的选址、评审、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辖区内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科学开展技术论证并上报备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需求和安排,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回填项目的编报、技术论证,加强对回填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重大情况及时提请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三十三条 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安全环保实行终身责任制。负责组织开展选址论证、环境本底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回填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严格开展工程设计并组织工程实施。施工完成后,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编写效果评估报告,及时开展工程验收,并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作机制,强化指导帮扶。建立“省级指导、市(州)组织、区县级实施”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成立专家组,深入市县强化生态回填技术支撑,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
难题。省直相关部门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对市县政策、技术、审批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第三十五条 强化部门协同,确保兜底保障。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应依照职责做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广井下充填、发电、制备建材和填筑路基等减量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地方对不能利用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生态回填,将回填项目作为有效的兜底保障措施。省国资委要充分调动发挥省属国有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支持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各市(州)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类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广应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工具,加大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七条 强化过程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各市(州)应强化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执法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等先进技术,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填、渗滤液直排等违法行为。应建立安全环保风险预警机制,对回填区域可能出现的自燃、渗滤液泄漏、边坡失稳、扬尘污染等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提升精准监管和风险防控水平。
第三十八条 加强工作调度,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应建立健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工作调度机制,全面精准掌握辖区内各项目推进现状与关键节点落实情况,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推广运用。各市(州)应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强化政策、技术和标准宣贯,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强化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处置响应。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