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5〕7号】

2015-5-22 09:57 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

(报告格式及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本区域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本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六条(报告格式及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附件1要求报送本区域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排放单位按照附件2要求报送本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表内容包括:
    1.报告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份、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等。
    2.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温室气体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费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报告主体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参照上述范围单独报告该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3.其他相关的情况。报告主体应同时报告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其来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核算办法) 各核算单位或部门按照附件3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八条(审核与评估)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参加,组成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指标数据审核与评估小组,对统计指标数据进行审核与评估后,报市政府确认。
    第九条(数据发布与管理) 经市政府确定后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数据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以公报形式视情择机发布。
    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数据在公布前应予保密。
    第十条(职责分工) 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数据收集与评估由市统计局负责;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统计与调查制度,并及时向市统计局、市发改委提供相关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有关部门统计职责分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成统计核算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与调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资金支持) 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覆盖范围广,涉及机构多,需要调查的信息量大,必须有特定和充足的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财政对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及相关统计工作的投入,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核算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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