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5〕7号】

2015-5-22 09:57 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
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3日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按照《晋城市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确保实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约束性目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气候发〔2013〕937)要求,结合晋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范围) 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内容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及废弃物处理五大方面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温室气体类型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
    第三条(统计指标与数据来源) 晋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包括气候变化及影响、适应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投入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管理5大类33项指标。
    (一)气候变化及影响类指标
    1.二氧化碳浓度(市气象局提供)
    2.各县(市、区)年平均气温(市气象局提供)
    3.各县(市、区)平均年降水量(市气象局提供)
    4.洪涝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提供)
    5.气象灾害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市民政局、市气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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