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制度) 建立市级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制度
第五条(报告制度) 建立市级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制度。在现有统计制度基础上,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报表制度。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重点服务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业,公共机构采取网上直报方式上报;
3.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由中小企业局抽样调查后上报;
4.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非重点服务业企业,由商务粮食局抽样调查后上报;
5.农业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及城镇居民,由国家统计局晋城调查队和市统计局抽样跟踪调查后上报;
6.
交通运输企业及运输户由市交通运输局采用抽样调查后上报;
7.全市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报表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上报;
8.在试报阶段,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