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5〕7号】

2015-5-22 09:57 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

(报告制度) 建立市级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制度


    第五条(报告制度) 建立市级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核算制度。在现有统计制度基础上,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报表制度。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重点服务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业,公共机构采取网上直报方式上报;
    3.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由中小企业局抽样调查后上报;
    4.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非重点服务业企业,由商务粮食局抽样调查后上报;
    5.农业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及城镇居民,由国家统计局晋城调查队和市统计局抽样跟踪调查后上报;
    6.交通运输企业及运输户由市交通运输局采用抽样调查后上报;
    7.全市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报表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上报;
    8.在试报阶段,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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