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全球化”不可取,应该在社会正义基础上深化全球化
五、“反全球化”不可取,应该在社会正义基础上深化全球化
“中国富豪一心攀比西方富豪,西方劳工被迫模仿中国劳工”自然在中国也引起了严重的不满。于是“反全球化”思潮也传入了我国,尤其是力主反全球化的西方左派,在我们这里的一些“左派”朋友那里很容易找到知音。
但这当然是大错特错。前面说过西方的左派“反全球化”是合乎逻辑的。因为资本流出、商品流入确实是降低了他们劳工的谈判地位。但是,对于资本流入、商品流出的中国来说,其逻辑导向本来应该完全相反:如果纯就经济因果而言,这样的流动应该在中国导致资本趋于相对过剩,劳动趋于相对稀缺,这本来应该是有利于中国劳动者的。
换句话说,在中国,经济全球化本来应该造成一个“中国劳工趋同西方劳工”的走向,而不是仅仅有“西方劳工被迫模仿中国劳工”。应该说这一走向也不是完全不存在。这些年来我国劳工无论是工资还是福利都有不少进步。这种变化与上面讲的全球化中“要素稀缺格局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中国与西方是反向的)倒是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问题在于这一走向还远远不够。而另一方面“中国富豪攀比西方富豪”的走向却比逻辑上应有的更加凸显(主要指有权力靠山的富豪)。这就要归因于政治体制了。这种体制人为压制了劳工和其他弱势者的
市场谈判权利。
关键的问题在于:本来专制体制下劳工的谈判能力就被人为压制,如果在市场逻辑中资本相对过剩,劳工的处境还好些——外资的进入就有这种功能,更何况不少入华欧美企业本身相对尊重劳工权利的“社会主义习惯”也发生着影响。如果对外资关闭国门,或者人家对我们的商品关闭国门,那我国的资本将更稀缺,劳动相对地就更过剩,劳工就更无法讨价还价了。
所以中国的“左派”也跟着西方左派一起反全球化是不合逻辑的。在劳工权利与现代工会运动已经高度发达的西方,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左派拒斥纯经济全球化以维护本国劳工的谈判地位,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劳工尚无结社自由、而全球化导致的要素稀缺格局变化却有利于劳工的中国,如果也有真正的左派,他们应该做的是当然不是拒斥全球化,而是努力把全球化从纯经济层面推向全方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化,为劳工争取政治权利,使全球化提高中国劳工谈判地位的效果能够充分体现,防止这种效果被“专政”所人为压制。
而就西方而言出路何在呢?这是我应该请教您的问题。不过我可以讲几点看法供您批评,可能很可笑,但对朋友无所谓吧。
首先由于我刚才讲的原因,社会正义在中国无法回避民主化,而中国的民主化现在对于西方已经不是价值观上同情的问题,尤其对于西方的左派和劳工而言,在如今这种全球化之下由于刚才提到的机制,如果中国的劳工不能像你们的劳工那样维护权利,有一天你们的劳工就会像中国劳工那样失去权利。在目前的全球化下“血汗工厂打败福利国家”,不是不可能的!靠贸易保护主义切断经济全球化不是办法,进一步透支维持高福利也不是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出路只能是用人权的全球化充实如今的经济全球化。
这当然不是很快能实现的。而在此之前,还有两个治标不治本的主张:
第一是遭遇全球化的民主体制恐怕得调整游戏规则。也许不必去反对福利国家,但需要适当限制议会权力,即立法禁止议会通过财政赤字与公共债务超标(例如可以参考《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欧洲标准”:财政赤字不超过GDP的3%、公共债务不超过GDP的60%)的不合理预算。换言之,想要高福利就必须接受高税收,不能“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适当限制议会权力本是民主制度的通例,例如很多民主国家都以宪
法规定议会不得取消言论自由。而上述限制本来也是符合常识的,否则也不会列入《马约》。
以往在没有全球化的时代,由于“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游戏根本玩不久,基于常识议会一般也不会这么不负责任。但全球化时代就不同了,《马约》之所以设立上述门槛,就是看到“全欧化”带来一国议会不负责任的风险,但是事实证明,在欧洲一体化没有包括主权层面、《马约》也没有变成欧洲合众国宪法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根本不起作用。所以,在形成“超国家民主”之前那些高度参与全球化游戏的民主国家,有必要把它列入宪法来约束自己。
第二就是废除“防止双重徵税”的规定,使双重徵税合法化。以此适度约束资本流动,要比搞贸易保护、通过传统的关税壁垒限制商品流通更为合理。在人力不能跨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一国国民努力形成的资本转移到别的国家,尤其是转移到成本畸低的低人权国家,会使本国损失就业机会、增加福利需求。
但是防止双重徵税又会导致税基流失。两相夹击,是使发达民主国家走向无限制透支道路的一大因素。不应该以行政限制资本流动(对于资本流入国的劳动者尤其如此,理由如上所述),但是资本追逐低成本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应该对母国的社会公益有所补偿。当然它也应该对流入国尽公共义务。如果它希望既追逐低成本又不愿增加税赋,当然也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整个公司作为法人、甚至所有者作为自然人都迁入流入国,完全成为流入国的公司(因而也就没有了双重徵税的问题),从而承担低人权国家的产权风险。不能既在民主法治国家注册享受其产权保护同时却无需纳税,又享受低人权国家的畸低成本带来的额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