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征碳税为契机构建我国碳减排复合机制

2021-8-9 15:29 来源: 税务研究 |作者: 贾晓薇,王志强

明确碳税的征收范围,建立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互补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一般适合于较大的排放主体,根据2021年2月正式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目前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国际经验上看,对碳排放权覆盖的行业一般免征碳税,所以我国碳税的征收范围原则上应该在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之外。碳排放权交易虽然是通过市场运行确定碳价,但是由于政府往往以企业前期的碳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基础,前期碳排放量少的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也会较少,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碳税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调节由于上述配额分配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使企业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情况,以实现碳减排的目标,可谓是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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