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征碳税为契机构建我国碳减排复合机制

2021-8-9 15:29 来源: 税务研究 |作者: 贾晓薇,王志强

碳减排复合机制的国际经验


在众多实行碳减排复合机制的国家中,芬兰、英国、日本、挪威、法国等国家的碳减排复合机制具有代表性且对我国碳减排复合机制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将对上述国家碳减排复合机制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

芬兰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是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初期主要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1997年税制改革之后,液体燃料和煤炭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其他化石燃料仍按其含碳量征收碳税。2005年,芬兰加入欧盟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该体系主要覆盖以电力及供热为主的能源生产行业及能源密集型行业。同时,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来,芬兰规定涉及到这些行业的碳税可以减免。例如,对能源生产行业进行碳税返还,对电力、航空等行业采取豁免碳税的政策。2008~2018年,芬兰碳排放量年均增长率为-2.5%,2019年比2018年下降8.2%,是欧盟成员国中减排效果十分显著的国家之一。2019年11月,芬兰的拉赫蒂市成为世界首个试行个人碳交易市场的城市,以探寻节能减排的新方法,使碳减排复合机制进一步得到拓展。

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是相当于碳税的一种税收,于2001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是电力、煤炭及焦炭、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四类能源产品。2002年,还是欧盟成员国的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的国家,为EU ETS的建立提供了经验,其通过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与气候变化税共同促进国内碳减排。在碳减排复合机制方面,英国的特殊做法是2013年引入最低碳价机制。如果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成交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碳价,政府通过加征排放价格支持机制税来弥补差额,从而稳定碳价。政府针对不同能源产品设置不同的税率,最低碳价也会根据政策目标进行调整。另外,英国政府与能源密集行业的企业签订自愿减排协议,企业只要能够完成协议规定的减排量,就可以享受气候变化税的减免。2008~2018年,英国碳排放量年均增长率为-3.4%,2019年比2018年下降2.5%,可见,英国的碳减排复合机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日本在2007年以征收环境税的名义对包括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等征税,计税依据是化石燃料的含碳量。2010年,日本首先在东京的工业和建筑业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两种机制并行加剧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因此,2011年日本进行了税制改革,将环境税改为附加税,计税依据是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大幅下调税率。2012年,日本正式将附加税改为碳税,对上游电力企业使用的化石燃料征收,也对下游家庭消费环节使用的化石燃料征收,但对家庭使用的煤油减征50%,并将碳税收入用于环保,主要是开发新能源。2008~2018年,日本碳排放量年均增长率为-1.1%,2019年比2018年下降3.5%。可见,日本的政策措施较有成效。

挪威也是先征碳税,然后才实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家,但做法与芬兰、英国和日本都不相同。在1991年开征碳税时,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的碳税设置的税率较高,金属制造业、煤炭加工业、航空和海洋运输业的税率较低。2005年,挪威加入EU ETS。油气、造纸、航空等部门同时受到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双重管制,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但是从碳减排效果看,并不如人意,2008~2018年碳排放量年均增长率为-0.4%。

法国在2014年开征碳税,是欧盟成员国中较晚推行碳税的国家。在碳税征收范围上,主要是针对化石燃料征收,与EU ETS的覆盖范围没有交叉,即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排放主体如发电行业并不需要缴纳碳税。法国的碳减排在征收碳税五年后取得了明显的减排效果,2019年碳排放量比2018年下降2.6%,可以看出,先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后征碳税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前提是覆盖范围没有重复。

从以上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实行碳减排复合机制的国家一般选择对碳排放权覆盖的行业免征碳税。虽然我国面临着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碳减排任务较重,但是我们在构建碳减排复合机制时应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国和日本的做法,避免采取挪威双重管制的做法,即在设计碳税制度的同时考虑两种机制的兼容与互补性,并努力克服在推行碳税制度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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