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18种到300多种 VOCs排放征税“扩围”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八个行业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
据了解,这八个行业的排放九成以上属于无组织排放,不经过烟囱,而是从储罐的呼吸阀、管道的密封点、废水处理设施的液面悄然逸散。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VOCs“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方式为主”,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多,需要“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综合治理。这些看不见的排放过去很少被精确核算,如今将被逐一纳入税基。这也是环境保护税开征近十年后,首次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扩围”。
隐形“账本”不再隐形
上述有关司负责人表示,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当时监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征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未纳入征税范围。
近年来,我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趋完善,为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为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次试点直接将8个行业300多种可监测的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计税。《办法》第五条明确,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从18种到300多种,征管范围的变化意味着,
石化企业过去靠“避开特定物质”来规避税负的做法将彻底失效。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绿色低碳创新专委会副主任委员李政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本次
政策最大的变化是VOCs从“选择性监管”变成了“全品类、全环节征税”。以前只对18种有毒、恶臭类VOCs征税,很多企业觉得只要避开这几类物质就不用缴税,导致大量排放游离在税制之外。此次试点将300多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计税,相当于把几乎所有工业源VOCs排放都纳入征管范围。
破题无组织排放
以炼油与石油
化工行业为例,其设备包含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装卸挥发、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冷却水系统等,这些源项共同构成了石化行业VOCs排放主体。
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解释,选择试点行业时综合考虑了“不同行业企业排放规模、环保监管要求、征管条件等情况”。石化行业排放源项多、无组织占比高,其征管复杂性恰恰是它被纳入首批试点的重要原因。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家典型石化企业的无组织排放量,通常是有组织排放量的数倍乃至更高。
对于如何为看不见的无组织排放核定税基,《办法》第九条给出了明确路径。“VOCs排放量按照所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清单》规定的排放源项排放量之和确定。对不同排放源项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设备动静密封点采用监测法或产排污系数法,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源项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明确,生态环境部下一步将“明确具体计算方法,对排放源项逐一规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排放量计算方法,并分级分类给出各类设施的废气收集、去除效率”。
这套源项清单加分类算法的核算体系,相当于为石化企业的每一根管线、每一个储罐都装上了一把税尺。这也意味着现在如果相关生产企业不换成低VOCs原料,税负会直接影响企业盈利水平。
在税额设定上,《办法》第六条将VOCs的税额幅度定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解释,已纳入环保税范围的大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排放为主,而VOCs以无组织排放为主,“治理难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这一税额区间处于环保税
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1.2元—12元的上端,释放了清晰的减排信号。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B级纳税人减按75%征收。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表示,这一设计“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绩效水平”,进一步释放了“排放即成本、减排即收益”的绿色发展导向。
对石化企业而言,绩效评级涉及泄漏检测与修复、储罐、装载、污水集输与处理等多个维度。普瑞泰格中国董事长张岩建议,企业可通过更换低泄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等措施,从源头削减储罐呼吸损耗,降低VOCs应税排放总量,从而直接减少基础税负。
从2016年环保税立法时仅能对18种VOCs征税,到2027年将300多种VOCs整体纳入征管,石化行业的“隐形排放”正在被逐一“显形”。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那些算清了隐性排放账的企业,会发现自己比同行多了一个竞争优势。而那些还没算清账的,税单将替他们“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