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征碳税为契机构建我国碳减排复合机制

2021-8-9 15:29 来源: 税务研究 |作者: 贾晓薇,王志强

合理确定碳税的计税依据与征收环节,建立逐步过渡机制


在计税依据方面,由于实际碳排放量的度量难度较大,只有少数国家以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量计征碳税,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来计征碳税。化石燃料的含碳量计算公式为: 化石燃料消耗量×排放系数。排放系数根据化石燃料种类和相关参数确定。按照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碳税开征初期也应先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并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同时对已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免征。当碳捕捉、碳封存等技术逐渐成熟后,再根据实际的碳排放量来征收。碳税从依据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到依据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是一个逐步改革的过程,应该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征收环节方面,碳税开征初期,应该考虑先选择在化石能源的生产环节征收,相应地对征收的资源税进行减免。碳税实行一段时间后,可以考虑从化石能源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批发或者零售的环节征收,甚至可以考虑转移到耗能企业的消费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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