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联〔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碳
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碳排放核查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21日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核查活动,提高核查有效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进行核查的
第三方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以下简称核查活动)、从事核查活动的人员以及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核查机构以下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一)与管控单位相互串通虚构或者捏造数据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泄露管控单位信息或者数据的;
(四)与管控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其他依法定职责由其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备案,及对核查机构前款规定行为以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核查机构从事核查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