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4-9-2 17:04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关于核查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核查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记录。

  核查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记录:

  (一)聘用未经备案的核查人员从事核查活动的;

  (二)本机构内专职核查人员发生变更,致使其核查员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将核查工作整体或者部分外包的;

  (四)未按时提交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不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查机构备案的;

  (七)其他因违反碳核查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查处核查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查处结果通知市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查处的核查机构不予备案或取消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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