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员备案
第七条 市
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11至12月集中受理核查员及
核查机构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并于每年2月底前公布经备案的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名录。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理工类大专学历、八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四)通过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核;
第九条 核查员的专业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员应通过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核。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核查员专业知识考核,并公告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应不收取任何费用。已取得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资质的人员可免于专业知识考核。
(二)核查员具有至少一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
CDM项目咨询、审定与核查、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组织ISO14064温室气体量化和核查、产品
碳足迹量化、
节能量审计、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
第十条 核查员的备案申请材料由其所执业的核查机构统一提交,应包括:
(一)核查员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应由其执业的核查机构盖章确认;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专业知识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年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提供专职聘用合同,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六)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文件;
(七)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核查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应每年通过其执业的核查机构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情况;
(二)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核查员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核查员应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九十日内申请重新备案。
第三章 核查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具有十名以上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专职核查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核查等相关工作经验,且没有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险金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金额应不少于200万元);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