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党政同责问题

2016-12-23 00:51 来源: 中国环境管理 |作者: 常纪文

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党政同责如何体现


二、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党政同责如何体现

(一)党政同责在文件中的角色定位

在角色定位方面,党政同责在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党政同责办法中,作为一个保障手段来对待比较稳妥。党政同责的内容可以包括一下两个部分:

1.党组织和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基于各自的分工不同,分别有领导和部署的职责。各自的职责要分解到有关党政部门及其负责人,实现责任到岗。在本部分内容中,要区别设计党委和政府的职责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地方、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精准追责。因此,文件中在评价考核后,专门设立一个部分来规定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

(二)党政同责在文件中的体现形式

关于党政同责在文件中的体现形式,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统筹。建议:

1.在指导思想方面,明确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导作用,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责任意识,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的追责体制和机制。

2.在评价考核对象方面,把党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及地方和部门的主要党政领导都作为评价考核对象予以明确。其中,对于一些部门,还要明确其内设部门的责任。

3.在评价考核指标方面,要分开设立党组织、政府(部门)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其中对党组织的评价考核指标既应包括考核党组织会议的研究部署和推动工作,还应评价考核党组织成员的角色,如评价考核党委常委组织部长的人事配备合理性问题;评价考核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执法、司法落实方面的业绩;评价考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的案件受理和责任追究业绩。

4.在评价考核原则方面,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党统领建设的原则,即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负有总的部署和领导责任;在党委的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落实负有全面责任。二是党政评价考核并重的原则,即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及奖惩制度和机制的设计,必须要并重。当然并重并不必然意味着评价考核指标的篇幅一样。党委的评价考核篇幅要小一些,责任要宏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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