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党政评价考核的结果及其应用
五、生态文明建设党政评价考核的结果及其应用
评价考核必须有用,否则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强制力。评价考核的结果既要引起政府重视,还要引起党委的特别是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视。为了使考核起到科学的引导效果,所有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按照《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应对社会公开。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提高环保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考核权重,将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真正改变唯GDP的现象,使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真正对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高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为了鼓励先进、惩罚落后,需要建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档案管理。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党政领导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的形式主要是本行政区域专门工作的财政资金奖励、对行政区域的建设支持优惠措施、对有关贡献者的奖励等。对未完成环保责任目标的部门、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借鉴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触及核心利益的“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未完成环保责任目标的地区,除了对党政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领导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外,对未完成年度污染
减排、重点流域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环保任务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当年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成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借鉴
山东省内地区间大气污染生态补偿的经验(污染物每立方米浓度降低1微克,可获得财政奖励20万元,同比恶化的地区将受到财政惩罚)和
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国家财政资金以惩罚的方式扣除对该省级行政区域一定的款项(最高可达20%);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国家财政资金以奖励的方式支持对该省级行政区域一定的款项,并且给予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中存在重大
问题的地区,可以在现行的体制下,由中央派出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问题开展督查工作;如有必要,督察后,报中纪委、监察部和中央组织部门开展责任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党政同责的理论和实践最早产生于安全生产领域,但是最近有一个不好的趋势值得引起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实践注意,那就是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一些地方,并不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只是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受到处分的最高领导往往是那些既担任党委常委也担任政府副职的人的责任,使党政同责的制度走了形,变了样,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