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党政评价考核的对象和分类
三、生态文明建设党政评价考核的对象和分类
(一)评价考核对象
改变目前的仅评价考核地方政府的方式,改为既评价考核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履责情况,还评价考核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的履责情况,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要求。对下属区域主要评价考核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对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主要评价考核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评价考核地方党委,既应评价考核党委领导班子的整体工作,也应当按照党委领导班子分工,评价考核各自分管或者联系经济、宣传、组织、工会、统战、纪检等领域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
评价考核地方政府,既应评价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的整体工作,也应当遵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按照领导班子分工,评价考核分管领域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通过追责链条的制度设计,可以使责任落实各层级、各部门和各岗位。
(二)评价考核分类
1.党组织工作的评价考核
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或者每半年向上级党委提交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建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环境保护情况的机制,让组织部门参与对下级党委、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把环境保护监管履职情况纳入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政府系统工作的评价考核
推动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或者每半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报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部门按季度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按季度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环境保护部门按季度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所辖各行政区域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履责情况,并对社会公开。
地方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同级人民政府所有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部门、所辖下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评价考核。该评价考核应当与其他评价考核统筹进行,与党委的评价考核统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