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计划。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年配额周期的最后1个月末完成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报送。监测计划包括装机容量、产能、数据监测等关键信息与数据的报送。每一个配额周期为
碳排放的监测周期。
2.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年配额周期结束后的1个月(即履约前3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情况报告。
3.排放核查。经
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每个行业配额周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即履约前2个月)内完成对该行业的核查工作。
4.审核确认。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在配额周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即履约前1个月))审核确认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报告,作为履约依据。
(作者单位: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链接
深圳 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
上海 2013年11月26日,上海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
北京 2013年11月28日,北京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开市。2016年年初,北京碳交易市场新增430家重点排放单位。
广东 2013年12月19日,广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
天津 2013年12月26日,天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涵盖
钢铁、
化工、
电力、热力以及油气开采行业的碳排放。
湖北 2014年4月2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
重庆 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