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滚动履约的市场机制设计

2016-8-13 20:44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 代永波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现有履约机制市场表现及问题分析


现有履约机制市场表现及问题分析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现有履约机制市场表现及问题分析

尽管集中履约具有便于碳交易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管理、简化配额分配过程和及时加强调控等优势,但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履约期量价齐升现象明显。目前,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对碳交易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还不够,没有成立专门的配额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配额交易操作,而是抱着消极的应付履约态度,直到履约期临近才开始进行自身配额的计算与交易。2014年和2015年,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履约期最明显的共同特征就是市场成交量激增、交易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并伴随较大的波动。以2014年为例,首次履约的深圳、上海、广东三地在5~7月的成交量分别占各自区域全年成交量的69%、65%和85%,北京和天津的这一比例甚至达到了90%,上海、深圳两地市场履约月份的成交量环比分别增长了672%和516%。可见,试点地区交易市场表现出非常强的履约驱动特点,非履约期的成交量相对较少,这种履约期过度的量价齐升现象扭曲了减排成本的传递。

二、推迟完成履约现象普遍。正是由于我国碳市场履约驱动的特点,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都选择在履约期到来才开始筹备相关工作,甚至面临处罚时才不得不开始准备配额,导致试点地区履约整体推迟。因重点排放单位不能切实地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市场交易中,进而造成市场价格失灵,资源无法达到优化配置。此外,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核查员有限,而各个碳交易试点的2000余家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4~5月份,导致大量核查工作难以在规定的核查周期内完成,从而推迟了企业的履约周期。2014年,五个开市的试点地区中,上海是唯一一个准时完成所有履约的试点,北京、天津、广东、深圳4个地区推迟半月到一个半月才完成履约。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受到制约。第三方核查机构需要在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排放报告后与履约截止日期前集中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目前,我国试点地区的重点排放单位从提交碳排放报告到履约截止日期约有2~3个月时间。然而,由于大多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排放报告的积极性不高,经常拖延提交时间;同时由于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数量有限,集中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不利于保证核查报告质量。此外,除核查期外的时间,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无其他业务可开展,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核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滚动履约机制设计思路

在深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单一履约机制利弊的基础上,提出滚动履约机制,即对纳入碳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实行多期滚动上缴配额来完成履约,可以活跃碳市场,促进产品创新和多方参与,可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机制设计的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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