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金融机构参与
碳市场,被视为碳市场发展的重要进展之一。今年生态环境部相关同志表示,争取尽快引入首批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途径可能有哪些,入市后会给碳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碳市场如何防范可能带来的风险?围绕相关
问题,中国环境报记者对
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生态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顾光同进行了专访。
中国环境报:中国碳市场启动已经过去五年。在现阶段引入金融机构,将对全国碳市场起到怎样的作用?
顾光同:引入金融机构并非简单的增加交易主体,而是全国碳市场从履约驱动型市场向价格发现型市场跃升的制度安排。其作用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第一,改善市场交易结构,破解流动性“潮汐困境”。目前,全国碳市场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计3680家,交易动机高度同质化——履约期集中买入、非履约期交易寡淡,2025年超过一半成交量集中在第四季度履约期前后。银行和券商的入市,可以通过做市交易、跨期套利和套期保值,将未来履约需求提前转化为当前交易,从根本上改善市场的交易连续性和流动性结构。
第二,提升碳价信号功能,重塑碳价的有效性。当前碳价主要由履约缺口驱动,难以充分反映未来配额总量、
减排技术成本和
政策预期等信息。金融机构凭借专业化的研究分析能力和批量资金参与交易,可以将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调整预期等信息更快地融入碳价,在促进企业跨期配置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推动
碳配额实现资产化,激活碳资产的金融属性。碳配额目前对多数企业而言仍是一项被动的合规负担,金融机构的介入可以使碳配额具备质押融资、回购、远期保值等金融功能,真正实现碳配额的资产化和货币化。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的途径可能会有哪些?
顾光同: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途径应当分层分类,根据机构类型和专业能力差异化设计。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五条路径。
一是直接入市交易,发挥做市商功能。银行、证券公司以自营业务身份直接参与配额现货交易,通过持续提供双向报价充当市场“流动性提供者”。
二是开展碳质押融资和碳回购业务。这是金融机构服务碳市场最直接的切入方式。碳质押融资能够帮助控排企业盘活碳资产,解决企业在
节能技改和低碳转型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形成“减排—融资—再减排”的良性循环。
三是开发
碳金融衍生工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产品创设经验,可基于
碳排放权资产探索碳远期、碳掉期、碳挂钩债券等工具创新。随着碳期货的推出,金融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定制化套期保值方案,帮助企业锁定履约成本、管理碳价波动风险。
四是发展
碳资产管理和咨询服务。金融机构可以依托专业研究能力,为企业提供碳资产估值、碳配额策略优化、减排路径规划等综合服务。
五是参与碳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的规则设计。国际经验表明,金融中介机构在帮助履约企业获取配额和管理价格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在碳期货市场制度设计中同步建立做市商制度框架。
中国环境报:社会对于将金融机构引入全国碳市场高度关注。近年来,全国碳市场为引入金融机构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顾光同:引入金融机构的呼声由来已久,全国碳市场在制度、硬件基础设施和市场主体培育三个层面做了大量铺垫性工作。
一是制度层面,顶层设计逐步完善。2024年实施的《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2025年8月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二是硬件基础设施层面,注册登记和交易结算系统已具备承接能力。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均已投入运行多年,实现了配额登记、交易、结算、履约全流程线上化管理。在碳质押融资方面,上海、重庆、
深圳等地方试点碳市场已有具体实践案例,为全国层面的制度复制积累了经验。
三是市场主体培育层面,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有序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在碳金融创新方面走在前面。例如2026年2月28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全国率先发布上海碳排放配额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碳信托”)。券商入市方面,截至2026年7月,具备碳排放权交易资质的券商扩容至28家,这些券商通过参与试点碳市场交易积累了碳资产定价和风险管理的实操经验。
中国环境报:引入金融机构,事实上对碳市场监管能力提出了考验。您认为其中需要防范的风险有哪些,应该如何防范?
顾光同:金融机构参与在带来流动性和定价效率的同时,确实会对碳市场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我认为需要重点防范四类风险。
第一,过度投机风险。我国对引入金融机构始终秉持审慎态度,核心关切在于避免过度投机带来的碳价格扭曲。防范这一风险,需要在入市初期严格限定金融机构的交易目的,设置分类持仓限额,对非套保交易实施更严格的额度管理和穿透式监管。
第二,市场操纵风险。碳市场参与者数量相对有限、交易品种单一,更容易成为操纵目标。应严厉打击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价格信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对持仓量达到预设阈值的主体实施信息披露义务;对异常交易行为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与证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等。
第三,碳资产信用风险。碳质押融资和碳回购业务中,碳配额作为质押物面临估值波动、处置渠道不畅等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在参与核证减排量场外交易时,可能因项目审核漏洞引发信用风险。防范这一风险,需要夯实物权法律基础,明确碳配额的法律权属和质押登记效力;搭建规范的质押物处置平台,确保违约情形下碳配额能够及时变现;对碳资产质押率设置审慎上限,合理控制杠杆水平。
第四,系统性风险传导。金融机构的高杠杆交易可能引发跨市场风险传染。随着碳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传导渠道打通,碳价波动可能通过质押融资、碳债券等渠道向金融体系扩散。防范这一风险,需要建立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的风险隔离机制,对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杠杆率、集中度设置明确上限,定期开展碳市场压力测试,模拟碳价大幅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金融机构若有意参与碳市场,应从哪些方面发力?
顾光同:生态环境部相关同志此前表示,将结合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偏好、管理经验等因素,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时引入一批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符合全国碳市场管理要求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据此,我认为金融机构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发力。
第一,提升碳资产定价与风险管理能力。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碳资产定价模型,将碳排放强度、
碳足迹等指标纳入客户评级和风险评估框架。银行需要开发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工具,动态评估高碳资产的减值风险;券商需要提升碳配额估值和碳
衍生品结构设计能力。
第二,完善碳金融业务风控体系。碳资产的风险点和普通贷款有本质区别——碳配额的价值高度依赖政策变化、配额分配方案调整和碳价波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碳金融业务风控框架,明确碳质押的质押率上限、碳回购的期限管理、碳衍生品的风险敞口限额等关键参数,并在内部设置专门的碳金融风险管理岗位。
第三,加强碳市场专业人才储备。目前多数金融机构缺乏既懂碳市场运行机制又懂金融产品设计的复合型人才。建议金融机构建立碳金融专业培训体系,主动对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的数据接口,通过参与试点碳市场交易和碳金融创新实践积累一线经验。
第四,搭建碳金融基础设施和技术系统。金融机构需要将碳资产管理嵌入现有的交易系统和风控系统,实现碳配额账户管理、交易执行、风险监控、合规报告的一体化。同时,需要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实现安全高效对接,确保碳资产的登记、划转、结算等环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制定差异化的碳金融战略。不同金融机构的定位和优势不同:大型银行应聚焦碳质押融资、碳回购和做市服务,发挥资金规模和客户资源优势;证券公司应发挥产品创设和风险管理能力,聚焦碳衍生品结构设计和碳资产证券化;保险机构可探索碳保险、
碳信用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但需同步建立碳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和再保险安排,确保保险产品定价充分覆盖碳资产信用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碳市场是由强制履约市场(CEA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
ccer市场)共同构成的双轨体系。我认为金融机构的参与可以双轨并行。比如,在CEA市场,金融机构以做市商和流动性提供者身份参与;在CCER市场,金融机构可以发挥项目融资、碳信用评估和交易撮合的功能。两个市场的协同发展,才能形成完整的碳定价体系。
在参与节奏上,CEA市场的金融机构准入应跟随生态环境部的分批引入安排,首批以做市商和碳质押融资业务为主;CCER市场方面,金融机构可先行参与
方法学开发和项目融资等前端环节,待CCER交易机制进一步成熟后再深度参与二级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