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号文——地方债务:修明渠、堵暗道
2014年国庆印发的43号文(《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剑指对地方债务的治理,其意义可以提高到改变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高度,就算不是经济体制改革“总开关”,也是一个重要的扳手。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受“GDP锦标赛”的激励,对GDP和投资增长率的重视达到了更高的地位,上述两个指标在政府间从上至下层层加码,加上事权财权错配,倒逼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来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大量资金,土地资本化中又衍生出了地方融资平台,通过银行信贷这个更大的杠杆来撬动增长,正面效应是将中国经济总量推到了世界第二的位置,而留下了诸多后遗症,而地方政府债务就是引爆系统性风险的定时炸弹。
43号文很清楚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不规范性,因此首要是修明渠——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定了发债权限集中到省一级,避免地级市、区县、乡镇无序举债,另外规定了政府债券举借和偿还方式,也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用社会资本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
然后就是对现有存量债务的规模控制和化解处理,这里面有几个关键之处:
第一,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规模不得超出限额,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的限额根据自身财政健康情况由国务院批准,这就保证了地方政府债务“堰塞湖”不会无序扩大。
第二,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文件明确规定“将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在前文已述,这一点要求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需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且还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实现了地方债务从“地下”走向了“阳光化”,保证债务得到及时监督。
第三,分类偿还。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然后对公益性和收益性债务作出了区分,收益能还本付息的债务则由项目收入偿还,收益不足的则诸如优质资产等方式提高偿还能力,总之,谁家的孩子谁家抱。
可以预计,43号文的影响将超出地方政府债务范围:债务“堰塞湖”的消解意味着系统性风险(债务和影子银行)将逐渐阳光化化解,举债权的上收意味着砍掉了地方政府盲目铺摊子的左膀右臂,加上财权事权重新调整等配套,地方政府的发展方式也会更多从直接参与和干预微观经济转变至
市场培育,这也堵住了腐败的漏洞,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划分也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