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43、62、71号文背后的财税改革逻辑

2015-4-14 12:09 来源: 识局智库微信号 |作者: 邵宇

税收法定原则——将依法征税进行到底

3月15日,税收法定原则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意味着政府征税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前提的阶段开始。税收法定就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基本要素,包括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等,且这些基本要素写入法律规定;反之,若没有法律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税收法定把决定税收的权力回归给全国人大,在现行的18个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15个税种则基于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税收的权力来自于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两次对国务院的授权,在当时(改革开放初期)是有积极意义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法规对税收的规定相对调整灵活。但这样的授权在今日已显得不合时宜,由于税收的法定原则没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越来越多不按常理出牌的“任性之举”,从2007年财政部上调印花税税率的“半夜鸡叫”,到近期成品油价格不断下降时多次提高燃油税,挑动公众神经、引起争议。税收法定就可以规避上述弊端,在人大通过修改后《立法法》修正案中,税收法定的具体表述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通过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

从世界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完成从传统国家建构向现代国家建构的转型,都是由财政税收领域改革起始的,而中国大手笔的财税改革也标志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改革决定”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财税体制改革的铺开也辐射其他领域的改革:第一,财政本是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手段之一,助力;第二,财税改革是收入分配改革重要工具、社会保障的强有力支持,也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桥梁,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杠杆、社会治理和国防建设的财力保障;第三,能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关键环节,厘清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塑造良好国家治理架构的基础,更利于规制地方政府行为、打造合理投融资机制、遏制腐败。

可以预见,包括全口径预算、加强对地方债务管理等在内的系列公共财政改革举措,特别是新预算法的实施,将昭示着中国公共财政改革的大步迈进,它是借鉴英国百年“光荣革命”和美国“进步时代”改革的最重要成果,它可有效扬弃GDP锦标赛,使得政府真正可以看得见,可以监督问责,并转向为服务型、民生型和发挥更好作用的政府,也将标志着中国经济和政治改革在关键环节上的双重启动,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竖起了一根坚实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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