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号文——清理优惠政策,建立统一市场
在“GDP锦标赛”下,企业带来的投资、税收和经济总量的增加是地方政府最为青睐的对象,由于企业“用脚投票”的特性,迫使地方政府用各种手段吸引企业入驻,大规模的“招商引资”热潮在全国展开,地方政府也发挥了聪明才智,从工业用地零地价到税收优惠、税收返还,各种优惠
政策层出不穷,目前光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这里面还不包括大量的“土政策”。地方政府这种以邻为壑的优惠政策竞争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和统一
市场环境建设,而且阻碍了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62号文)正是针对此,对各种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土政策”进行规范。
62号文首先上收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可未经批准减免或缓征收费,也禁止土地出让金优惠以及低价转让国有资源,更禁止允许企业社保缴费低于法定费率。62号文的意义在于为建立全国统一和平等的市场扫除地方在财政上的障碍,实现税制管理统一。